承諾期限什么時候計算?
承諾的期限的計算起點:如果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如果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如果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承諾的方式主要為通知、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要求的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不可以撤銷,但是可以撤回。法律快車提醒,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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