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開除員工需要什么手續
單位開除員工需要的手續是公司辭退員工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辭退員工。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快車提醒您,試用期被開除公司不給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或者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請求訴訟。
被開除了一般不需要交違約金,但如果因其個人的原因導致違反了服務期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需要按約定向用人單位給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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